离婚前债务到底能不能归另一方所有?
离婚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共同债务,仍需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涵盖以下几方面:
一,婚前一方贷款购置资产,尽管购置后资产成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因购买该资产所产生的债务,同样属于共同债务。
二,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任何债务,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若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一方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收入用于维持家庭生活或与另一方共享,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负债也视作共同债务。
四,夫妻中任何一方治病,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为他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均归入共同债务范畴。同理,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引发的债务,也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六,因支付合理且必要的社交费用所产生的负债。
七,如果夫妻双方就某一债务达成共识,同意将其作为共同债务处理,那么该债务也应算作共同债务。
除此之外,任何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都应当予以重视并考虑。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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