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共同债务,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若有多个共同债务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任选一个起诉。
因合同纠纷产生的共同债务,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
小符与小邓是共同债务人,小符住所地在A地,经常居住地在B地;小邓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C地。小丽因合同纠纷起诉小符和小邓要求偿还共同债务。小丽和小符、小邓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D地法院管辖。此时,小丽不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好,几个债务人的所在地法院管辖成了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若仅起诉小符,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B地法院管辖;若仅起诉小邓,则由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C地法院管辖。若同时起诉两人,A地、B地、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小丽可任选其一。
因本案是合同纠纷引发的共同债务,且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了合同签订地D地法院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小丽也可向D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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