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为有效地处理和保全债权,应及时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防止诉讼时效的经过。关于时效中断的事由,各国立法通常规定的有:承认、起诉,送达支付令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通过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起重新计算。根据该条款,中断时效的方式有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取请求和义务人承认三类。对于权利人而言,通过主张权利中断时效的最大好处在于,主张权利导致迄今为止的时效期间统统不算,待主张权利结束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司法实践中把权利人通过积极行使权利中断时效统称为“主张权利”,包含权利人以诉讼和诉讼外方式行使权利。所谓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学理上讲,主张权利,无需以何种特别形式,只债权人对债务人发表请求履行债务的意思即为已足。但由于主张权利对于维护债权的效力意义重大,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内容明确。权利主张的内容必须有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并应具体指明义务人应履行的债权内容,否则不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时,债权人的请求应明确指明债务人应履行哪笔债务;如果权利主张仅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中的一笔或数笔,其权利主张对剩余债权不产生中断时效的效果。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金钱之债时,债权人的请求也应具体指明债务人应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对于请求未及部分债权,同样不产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2.相对人特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内容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请求对象为债务人,因此,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针对特定的相对方,而不能针对社会公众。学理认为,通过新闻媒体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公告或通知仅具有观念通知的性质,不产生权利主张的效果。但因公告或通知内容中具备催收内容(意思通知),在司法实务中可以推定债务人知晓债权人之权利主张的意思,继而推定债权人已向债权人主张权利。但这种推定的适用应基于法律特别规定,目前在我国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银行不良贷款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无规范效力。
(编辑: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