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不足,公司债务该由谁承担?
一旦股东出现认缴出资不足的情形,关于公司债务承担便有确切规定:
股东必须在其未出资的限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要是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向该股东提出诉求,令其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履行清偿责任。
打个比方,假设有位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然而实际仅出资60万元,当公司背负80万元债务,且公司财产仅能清偿40万元时,债权人就能够要求该股东在40万元(即未出资的40万元)本息范围内进行清偿。
要是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是拥有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权利的。
就像上述例子,足额出资的股东替公司清偿了40万元后,便可以向未出资40万元的股东追讨这笔款项。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那些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其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提前到期,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例如,某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还未到,但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来偿还债务。
总而言之,股东认缴出资不足会导致其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处于劣势,极有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的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钟、小欧、小荀三人一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小钟认缴出资80万,实际出资却只有50万;小欧和小荀都足额完成了出资。公司负债100万,可公司资产仅够清偿40万。债权人要求小钟在未出资的30万本息范围内清偿债务,小钟予以拒绝。之后小欧代为偿还了30万,向小钟追偿,小钟依旧不同意。
案情分析:
小钟存在认缴出资不足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在公司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时,他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以债权人的要求合理合规。
小欧已经足额出资,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有权利向小钟追偿,小钟不应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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